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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7-12-04 17:50
〔記者王定傳/新北報導〕去年6月,名嘴羅友志開車行經新北市五股區中興路3段,準備右轉回主幹道時,與鄭姓騎士發生車禍,鄭男受傷,牙齒還掉了3顆,羅被依過失傷害罪嫌起訴;新北地院以無法證明羅男有注意疏失,判羅友志無罪,可上訴。據查,去年6月9日晚11時許,羅男從新北市五股中興路3段160號旁產業道路駛出,右轉回中興路3段時,與從機車引道要進入中興路3段的鄭姓機車騎士發生碰撞,騎士傷害,除顴骨、顎骨骨折等傷勢外,牙齒脫位、斷裂3顆。法官認為,羅男雖有未暫停觀看來車的違規行為,騎士是來自下坡右彎引道,由於轉彎輻度極大,就算羅男有在路口暫停,也可能受限轉彎阻礙,無法看到鄭男來車,無法證明羅男有注意疏失,判無罪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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